越南政府新闻网11月4日刊登农业与环境部对存量项目用地的答复。针对因投资者选择、交地和土地管理问题受阻的项目,主管部门说明应遵循29/2026/QH16号决议的处理原则,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审查并决定是否继续交地、租地。
关于企业垫付的补偿、支持及安置费用,答复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94条:需按有权机关批准的补偿方案处理,符合条件的垫款可抵扣应付土地使用费或租金,抵扣不超过应缴金额,余额按规定计入项目投资成本。仅有垫款合同不等于已获确认全部抵扣。
计划承接园区或存量项目的企业,应核对规划、原投资者选择文件、批准的补偿方案、省级处理决定及土地财务义务。该答复明确因缺少个案卷宗,只作原则说明,不能作为某个项目已恢复许可或已解决全部历史问题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