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贸部10月31日刊文,讨论企业利用RCEP时面临的合规与供应链管理问题。受访法律专家指出,中小企业除了检查产品标准,还需留存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供应商、价格和成本资料,以应对原产地核查与潜在贸易救济调查。

文章区分了优惠原产地规则与贸易救济等其他法律目的下的原产地判断。使用RCEP成员来源的材料进行区域累积,仍须保存符合相关条件的凭证;取得优惠税率也不当然排除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文中有关预警和数据管理属于专家建议,本次没有公布新的统一申报制度。

与越南工厂或贸易商合作时,可以把原料证明、检测与认证费用、资料交付时间,以及货物无法享惠或被拒绝入境时的责任写入业务交接清单。具体税号规则和适用措施仍应查对应官方文件;合同纠纷的约定解决渠道也应单列,不能把国家间协定争端机制当作企业直接追偿通道。

资料与查询入口

同行讨论:报价与原产地资料如何交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