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关10月28日发布第15/2026号通函,梳理合并货物的现行信息与留档要求。与货物没有权益、未参与运输且与真实交易者无关系的主体,不能被填为许可申报中的进口商;进口商须向指定申报代理提供足够资料,双方都对申报准确性负责。

许可获批后,海关仍可要求按逐项货物提供运输标记或追踪号、品名、价值、数量、贸易术语、收货人资料及地址,并将商业发票和许可行号对应。许可及采购、进口和销售支持文件须从许可批准日起保存至少5年。

向新加坡做拼箱、电商合包或多收货人配送的企业,可先与当地进口主体和代理约定逐单数据的留存、调取与交接。通函是对现有义务的梳理,未宣布所有合并货一律采用同一种申报模式,也未免除食品等商品的其他准入要求。